(2015)蠡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阮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阮某。被告王某。原告阮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某愿意给被告王某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阮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少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