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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阮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阮某。被告王某。原告阮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某愿意给被告王某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阮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少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