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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石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石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渣家路296号。法定代表人:方左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宝玲,该公司员工。被告:石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10层。法定代表人:柳盛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新午,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诉被告石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