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19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齐洁清与刘康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965-2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谢永明、朱林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仲德,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1965号民事裁定。现原告以本案已审结为由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提供担保财产周某名下位于鹿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湾17-1-1905号房产(鹿房权证高新字第××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某名下位于鹿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湾17-1-1905号房产(鹿房权证高新字第××号)的查封。审判长 王 倩审判员 李金从审判员 郭雅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