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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5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金团与薛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团,薛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163号原告林金团,男,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薛瑾,男,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林金团诉被告薛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金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金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蓓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游秀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