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金团与薛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团,薛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163号原告林金团,男,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薛瑾,男,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林金团诉被告薛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金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金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蓓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游秀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