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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肖群华与肖海兵、刘细芝、彭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群华,肖海兵,刘细芝,彭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025号原告肖群华,男。被告肖海兵,男。被告刘细芝,女,系被告肖海兵之妻。被告彭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群华与被告肖海兵、刘细芝、彭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群华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肖海兵在服刑,该案不便于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群华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肖海兵在服刑,该案不便于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群华承担。审判员 周 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