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某、王某、胡某诉旬邑县交通运输局、旬邑县太村镇赤道社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胡某、商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旬邑县交通运输局,旬邑县太村镇赤道社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商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52号原告:王某,女,系旬邑县地方道路管理站退休工人。原告:胡某,女,农民。系原告之女。(未到庭)原告:胡某,男,系原告之子。(未到庭)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旬邑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某,男,系该局局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系该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系该局干部,一般代理。被告:旬邑县太村镇赤道社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某,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地址:旬邑县赤道社区某村被告:胡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商某,男,汉族,农民。(未到庭)原告胡某、王某、胡某与被告旬邑县交通运输局、旬邑县太村镇赤道社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胡某、商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双方对案件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润军审 判 员 周亚萍人民陪审员 张荣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