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1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朋与李书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朋,李书志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1民终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志。上诉人李朋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故本案中应当查明本案中涉案土地被征收时以被上诉人李书志为代表的农户家庭成员情况,进而对土地征收补偿金进行分割。另,对于土地征收补偿金之外的款项,应当在查明该部分款项的明细及补偿依据后依法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