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与孙章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1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法定代表人戴钰虎,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孙章坤。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原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土罚(2015)19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现已变更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富土罚(2015)19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孙章坤于2014年3月在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新桐乡春渚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其占用土地面积为61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70平方米。经规划认定,被占用的土地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14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耕地;在限制建设区范围你46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耕地(基本农田),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16平方米土地;二、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物57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9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原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富土罚(2015)192号行政处罚决定,由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金大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珍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