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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彩平与孙明明、铁凤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彩平,铁凤仙,孙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3号申请执行人孙彩平,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铁凤仙,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明明,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3向被执行人铁凤仙、孙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铁凤仙与孙遂强系夫妻关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铁凤仙及其配偶孙遂强、孙明明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Ο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广      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