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江德胜与潘英湛、江惠妍债权2016执1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粤0114执151号潘英湛、江惠妍:你与江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交款直接汇入本院帐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标的:10217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433元。具体交款金额请与案件经办人联系和核对。本院报到地址: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新华街聚贤街20号)直接交款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8号(即迎宾大道与曙光路交汇处馨庭花园楼下)特此通知经办法官:王光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