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荀维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荀维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47号罪犯荀维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5)威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荀维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98958元。本人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一终字第40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51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8年6月7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4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9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荀维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荀维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荀维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在缓刑期内又犯罪。本院认为,罪犯荀维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在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荀维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