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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湖南金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强。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东海。被执行人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燎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为了加强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指定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方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中执字第81号案件指令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张雪峰审 判 员  肖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子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