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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刘雪辉,韶山市韶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某。原告周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耀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