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魏庆丽申请执行孙雪龙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庆丽,孙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魏庆丽,男,1xxxx08260025。被执行人孙雪龙,男,xxxx1。申请执行人魏庆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0000元,应交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工资被其他案件冻结,该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2016年1月21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少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