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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某翠与怀丽、任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翠,怀丽,任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988号原告:周翠,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675962。被告:怀丽,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任亚东,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周翠诉被告怀丽、任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翠诉称,2014年7月16日,两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十���元(100000,00元),约定利率月息2分,利息3个月支付一次,使用期限2个月。但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也没有支付利息。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十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来函称,被告怀丽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怀丽等人以经营所需为由,向众多人员大额举债。因本案涉及到原告周翠与被告怀丽之间借款的合法性,所涉及的主民事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怀丽所为,且被告怀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立案侦查,且被告怀丽、任亚东系母子关系,二被告系共同借款人,无法认定该笔借款由谁使用,如何使用,是否合法。因此,本案作为民事纠纷立案受理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周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丰灵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云燕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法官提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