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长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陈永红诉郜孝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红,郜孝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陈永红,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郜孝清,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红诉被告郜孝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红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