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长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陈永红诉郜孝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红,郜孝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陈永红,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郜孝清,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红诉被告郜孝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红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