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建岳、钱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建岳,钱建萍,秦建东,钱秀丽,佛山市南海区万奔自动化液压气动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6-2号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2000038845。负责人肖寒。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李土金,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建岳,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141X。被告钱建萍,女,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1449。被告秦建东,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1416。被告钱秀丽,女,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奔自动化液压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钱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建岳、钱建萍、秦建东、钱秀丽、佛山市南海区万奔自动化液压气动元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告已清偿所欠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7元,财产保全费898元,共计1895元,由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