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6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杨秀娥与赵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娥,赵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383号原告杨秀娥。被告赵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娥与被告赵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娥于2016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娥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娥承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