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舒德运与被告王茂海、奚加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098号原告舒德运。委托代理人周邦俊、贺蕾,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海。被告奚加生。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新马路12号。法定代表人林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德运与被告王茂海、奚加生、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德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秉光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