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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舒德运与被告王茂海、奚加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098号原告舒德运。委托代理人周邦俊、贺蕾,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海。被告奚加生。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新马路12号。法定代表人林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德运与被告王茂海、奚加生、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德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秉光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