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凯与被告武栩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凯,武栩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28号原告张建凯。被告武栩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凯诉被告武栩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凯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也没有向本院递交缓缴、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