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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凯与被告武栩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凯,武栩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28号原告张建凯。被告武栩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凯诉被告武栩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凯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也没有向本院递交缓缴、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