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道贵与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贵,马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11号原告李道贵,居民。被告马超,成年,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李道贵与被告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道贵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道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延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