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军与郝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李军,郝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219号申请人执行人李军,男。被执行人郝忠国,男。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郝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做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郝忠国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李军借款本息41152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4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郝忠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郝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军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审 判 员 吕国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