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闫晓与庹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晓,庹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42号原告闫晓,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庹文斌,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晓诉被告庹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晓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庹文斌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晓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晓自愿负担。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