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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郭新忠与梅洪超、王金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忠,梅洪超,王金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25-1号原告:郭新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俊良,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洪超,农民。被告:王金亮,农民。原告郭新忠与被告梅洪超、王金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永静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梅洪超、王金亮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