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林计裕、林慧康等与朱松巧、吴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计裕,林慧康,朱松巧,吴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林计裕,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011。申请执行人:林慧康,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851X。被执行人:朱松巧,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673X。被执行人:吴伟强,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037。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松巧、吴伟强应向申请执行人林计裕、林慧康支付房屋租金12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粤1323执30-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朱松巧在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87的存款15125元,该款项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及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双方当事人对该支付数额均无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全部还款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钟振华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