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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新平与王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平,王红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90号原告刘新平。被告王红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平诉被告王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