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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1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92年1月13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川AL52**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从简阳市新星乡邹家湾村2组家中出发,前往简阳市三星镇方向。当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车行至县道金简线:12KM+300M处时,因车辆右前轮爆胎致车辆驶出路外,撞到在路边的被害人卿某甲,并连人带车冲入被害人卿某甲门市内。事故发生后,群众蒋某某报案,被告人唐某某弃车逃离现场。2015年11月8日21时许,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安派出所民警在东莞市长安镇荣文路激战网吧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卿某甲的受伤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肺损伤,属重伤二级,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一级。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受害人卿某甲5000元医疗费。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010)德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病情证明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书、被害人卿某甲的陈述、证人蒋某某、卿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卿某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违规操作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保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晋华人民赔审员李久宁人民赔审员戢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佟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