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练金与王红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金,王红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练金。委托代理人高凯乐,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红伟。委托代理人胡西平,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练金诉被告王红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练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红伟的起诉。本院认为,练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练金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扬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