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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练金与王红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金,王红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练金。委托代理人高凯乐,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红伟。委托代理人胡西平,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练金诉被告王红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练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红伟的起诉。本院认为,练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练金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扬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