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马夫利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夫利,石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31号申请人:马夫利,男,汉族,1981年2月8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石祥春,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生,江苏省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3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石祥春驾驶的苏03943**号大中型拖拉机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