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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马夫利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夫利,石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31号申请人:马夫利,男,汉族,1981年2月8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石祥春,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生,江苏省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3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石祥春驾驶的苏03943**号大中型拖拉机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