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1刑初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莱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钟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管理编号:青田J045)从水南方向沿伯温西路驶往江南大道方向,当日9时50分许,其在驶经江南大道39号门口前十字路口人行横道处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夏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夏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承担上述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夏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认定,被告人钟某驾驶的肇事三轮车辆属机动车之正三轮摩托车范畴,且该车前轮制动及照明信号均不符合检验技术要求。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立即将被害人夏某乙送往青田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在到达医院后拨打电话报警,等待民警的到来,后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已先行垫付被害人夏某乙的医疗费人民币3万元,夏某乙对被告人钟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钟某的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呼气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物品返还凭证、青田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受案登记表、侦查过程报告书、接警单、三轮车转(过)户申请表及登记表等、青公交认字(2015)第A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证人夏某甲、赖某、艾某、杜某的证言,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青公物鉴(2015)2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温气学(2015)青车检24号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且制动系不符合检验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人行横道路段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钟某在事故发生后即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并报警,等待民警的到来,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对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熊秀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圣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