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永诚建材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建安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永诚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建安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365-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永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林辉塔,总经理。被执行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钟桂梅,总经理。被执行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阮世杰,总经理。关于本院受理的珠海市永成建材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建安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债务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珠海市永诚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石岐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4×××34),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1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