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文与黄柄彰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黄柄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43号申请人赵文,女,汉族,1966年12月08日出生,现住达旗树镇。被申请人黄柄彰,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现住达旗树镇树林召。申请人赵文因与被申请人黄柄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柄彰在内蒙古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款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静位于东达佳园A区C段南车库S-5号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柄彰在内蒙古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款2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李静位于东达佳园A区C段南车库S-5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燕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