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05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甘05**民初32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郭美玲,甘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年在外打工,致使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对我缺乏信任,双方也缺少沟通。2015年2月20日我们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便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们有感情基础,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珍惜,可以继续共同生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14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同年1月25日补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20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该矛盾并非不可调节,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如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亚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