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秋与苏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苏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76号原告陈秋,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苏文龙,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原告陈秋诉与被告苏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秋以欲与被告苏文龙庭外自行协商处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陈秋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