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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玉桂与王悦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桂,王悦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王玉桂,农民。被告王悦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桂诉被告王悦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玉桂负担。审 判 长  李德鹏审 判 员  何树丹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