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玉桂与王悦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桂,王悦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王玉桂,农民。被告王悦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桂诉被告王悦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玉桂负担。审 判 长 李德鹏审 判 员 何树丹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