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象山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琴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琴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208号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常成。委托代理人:潘文勇。委托代理人:董永力。被告:夏琴薇。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琴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云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黄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