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郑凯王忠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法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某,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兰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给付郑凯执行款65,000.00元(案外人司机王志文自愿主动代为王某履行60,000.00元),履行本案民事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郑某自愿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兰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