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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豆阳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63号罪犯豆阳阳,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银州镇邮电局家属院。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米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豆阳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豆阳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豆阳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豆阳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豆阳阳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