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扬州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江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扬州江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异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素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扬州江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江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扬州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21日,异议人扬州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扬州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扬州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刘敏亮人民陪审员 谈增慧人民陪审员 石素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