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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高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兰,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18号申请人刘桂兰。被申请人高健。申请人刘桂兰因与被申请人高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鲁JXXX**号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牛宝玲自愿以自有的鲁JXXX**号小型轿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鲁JXXX**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二、对担保人牛宝玲的鲁J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