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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77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账目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时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