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77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账目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时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