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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佐奎与被上诉人郎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佐奎,郎怀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佐奎。委托代理人张树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怀杰。委托代理人刘翠梅。委托代理人齐智伟。上诉人张佐奎因与被上诉人郎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佐奎以与郎怀杰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佐奎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佐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佐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瞳审判员 唐宏博审判员 钟金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