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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徐治源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治源,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徐治源。委托代理人李潜,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敏媛,女。原告徐治源诉被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徐治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潜、被告肯德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敏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治源诉称,其于1999年6月1日进入肯德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5年7月27日,肯德基公司以其2015年5月3日病休期间出境旅游违反员工手册有关条款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其是在依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并经肯德基公司同意后休病假,其提交的病休证明真实有效,不存在欺骗行为。肯德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病休假期间的休假地域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其为尽快恢复身体健康而在病休疗休养期间前往泰国进行有效的按摩治疗并无不当。平卧硬板床休息的医嘱是指需要休息睡觉时的姿势及床的硬度要求,并非指卧床休息。因此,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且法律也无限制性规定员工在病休假期间不得出国疗休养。因肯德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请求判决肯德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4,121.91元。被告肯德基公司辩称,不同意徐治源的诉讼请求。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徐治源也签收了员工手册,确认已阅读员工手册并同意遵守。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欺骗或不诚实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篡改或伪造资料信息,提供虚假资料、记录、单据、票据或发票、提供虚假证明,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予解除劳动合同。徐治源递交病假单,病休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至5月12日,病因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病史上医嘱需平卧休息。但经核实,徐治源在2015年5月3日出境至泰国旅游,从事与治疗无关的活动,严重缺乏诚信。肯德基公司据此解除与徐治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经审理查明,徐治源系肯德基公司员工,入职时从事餐厅服务员工作,离职前从事餐厅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徐治源每月工资4,750元,肯德基公司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自然月工资。徐治源于2014年1月起因腰椎间盘突出陆续请病假一年多,其中也有其他疾病,肯德基公司一直发放徐治源病假工资。徐治源病休至2015年7月2日,并于次日复职。徐治源曾于2015年4月29日就诊,医院因徐治源腰椎间盘突出症而开具2015年4月29日至5月12日期间休息的病情证明单,并医嘱平卧硬板床休息。徐治源在上述期间休病假,并于2015年5月3日出境至泰国。2015年7月27日,肯德基公司经工会同意以徐治源病假期间出境至泰国旅游,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徐治源的劳动合同。双方工资结算至2015年7月27日,徐治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761.27元。肯德基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欺骗或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篡改或伪造资料或信息(如篡改或伪造销售收入、现金、工时、存货、生日餐会、餐券销售、促销数据等),提供虚假资料、记录、单据、票据或发票、提供虚假证明(包括虚假病休证明、提供个人虚假信息或隐瞒个人信息、套取餐券销售奖励、折扣或返点等),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肯德基公司可予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8月28日,徐治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肯德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3,186.55元。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2033号裁决,对徐治源的请求不予支持。徐治源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仲裁期间,徐治源陈述其在五一长假期间去泰国做泰式按摩项目有利于其腰椎间盘突出疾病,顺便去旅游,但没有医治证明。其生病的时间跨度有两年,是多家医院诊断出的结果,不存在欺骗。虽病史上医嘱需要平卧休息要睡硬板床,但并非需要24小时卧床。肯德基公司同意其休病假,其可以自由支配病假时间,员工手册也未规定劳动者病假期间不可出游,其去泰国还可以顺便泰式按摩治疗病情。肯德基公司则表示其给予徐治源的病假应该用于休息或治疗所用,徐治源去泰国旅游,从事与治疗无关的活动,严重缺乏诚信。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病情证明单、病历、公证书、工资明细单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治源在2015年4月29日至5月12日期间因腰椎间盘突出症而休病假,相应的就医记录中医嘱为平卧硬板床休息。徐治源病假期间理应遵照医嘱好好休息,但其却在该期间出境至泰国旅游。虽其主张去泰国做泰式按摩项目有利于其疾病的康复,但未提供当地相关的医治证明。因此,徐治源病假期间出境旅游,从事与疾病治疗无关的活动,有违诚信,肯德基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徐治源要求肯德基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治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蔚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