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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范XX与陶良贵、豆方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XX,陶良贵,豆方沛,胡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86-4号申请执行人:范XX,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陶良贵,男,1969年2月15日初上,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豆方沛,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胡静,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和执字第00386-3号扣押的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豆方沛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豆方沛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