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范XX与陶良贵、豆方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XX,陶良贵,豆方沛,胡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86-4号申请执行人:范XX,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陶良贵,男,1969年2月15日初上,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豆方沛,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胡静,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和执字第00386-3号扣押的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豆方沛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豆方沛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