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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特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陈翠琼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翠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民一特字第37号申请人陈翠琼,女,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陈翠琼申请宣告曹春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翠琼认为曹春芳于1999年7月离家后,至今未回家。经多方寻找,并报公安机关,也一直没有音讯,生死不明。特申请宣告曹春芳失踪。经查,曹春芳,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陈翠琼的女儿。陈翠琼于2013年7月3日报案称曹春芳于1999年7月独自离开住处后失踪。多年来经被申请人的家人采取多种办法寻找,曹春芳仍无音讯,下落不明。陈翠琼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曹春芳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曹春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春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但曹春芳依然下落不明,故本院对曹春芳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曹春芳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敏玲审判员  何 瑾审判员  潘惠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