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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季永刚与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永刚,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613号原告季永刚,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熊志平,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李福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静,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永刚诉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73.50元,由原告季永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学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