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张洪建、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张洪建,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出生于1964年10月14日,汉族,绵阳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张洪建,男,出生于1964年12月2日,汉族,安县人,住安县花荄镇。被执行人: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所地在:安县花荄镇中心街。本院在执行张永军申请执行张洪建、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洪建、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