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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谭德明与邓肇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明,邓肇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谭德明,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委托代理人朱建文,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肇焕,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谭德明诉被告邓肇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谭德明委托代理人朱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肇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德明诉称,被告邓肇焕在经营石材厂期间向原告谭德明购买树脂、催干剂等货物,原告谭德明将上述货物送到被告邓肇焕所经营的石材厂,并由被告邓肇焕及其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名。2014年7月2日,经双方结算,证实被告邓肇焕尚欠原告谭德明货款27600元,被告邓肇焕于当天立回欠据交由原告谭德明收执。被告邓肇焕立欠据后,于2014年12月30日支付了1500元给原告谭德明,尚欠26100元未付。被告邓肇焕所欠货款经原告谭德明多次追收无果。由于被告邓肇焕已逾期付款,原告谭德明请求被告邓肇焕支付逾期付款逾期金。因此,原告谭德明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邓肇焕立即支付货款26100元给原告谭德明;二、被告邓肇焕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谭德明(违约金以261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起诉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邓肇焕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谭德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谭德明身份证,证明原告谭德明身份及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被告邓肇焕欠款事实。被告邓肇焕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邓肇焕在经营石材厂期间向原告谭德明购买树脂、催干剂等货物。2014年7月2日,经结算,被告邓肇焕尚欠原告谭德明货款27600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邓肇焕支付了1500元货款给原告谭德明,尚欠261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谭德明与被告邓肇焕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未约定支付价款时间或未补充协议,被告邓肇焕未全部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规定,原告谭德明请求被告邓肇焕支付拖欠的货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谭德明与被告邓肇焕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谭德明以被告邓肇焕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规定,被告邓肇焕应当向原告谭德明支付以拖欠的货款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被告邓肇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邓肇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谭德明支付货款26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61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52元,由被告邓肇焕负担。原告谭德明已预交该款,被告邓肇焕应当直接向原告谭德明支付该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冠英代理审判员  吴桂桃人民陪审员  陈广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