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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赔民申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彩芹与乔有良、户县城关供销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彩芹,乔有良,户县城关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1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彩芹,女,汉族,1956年10月14日出生,系该村村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有良,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系该村村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户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户县甘亭镇南街。法定代表人:薛朋涛,该社主任。再审申请人牛彩芹因与被申请人乔有良、户县城关供销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牛彩芹再审申请称:由于受伤后病情并未痊愈,后多次在医院治疗,后续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乔有良及户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理应承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妥,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求。本院认为:2013年12月19日,牛彩芹再次向户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等共计45507.25元,应由乔有良承担、城关供销社承担连带责任。据牛彩芹提供的证据看,其中一部分药物不是用于治疗其伤残,如2012年7月6日的妇科诊断费、细菌性阴道病、2013年5月16日的产前检查、2013年7月3日的肝胆外科、2012年12月24日的消化内科等。这些票据中,如2013年7月3日的票据第一联第二联按两次就医重复计算,且缴费票据没有医生处方,没有医嘱,更无住院病历。牛彩芹提供的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其后续治疗是实际发生的必要的2009年4月23日摔伤的后续治疗费用,原审人民法院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请求,并无不妥。综上,牛彩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牛彩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黄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妍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