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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高营犯受贿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59号罪犯李高营,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高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九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撤销对李高营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李高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潍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李高营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李高营的量刑部分和宣告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李高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2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高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高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高营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高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高营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